济宁医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理学、工学、医学等学科授予。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济宁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
(三)在籍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在籍期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达到60分,或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五)参加我校组织的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成绩合格。
第六条 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具有违法行为者;
(二)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章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程序:
(一)符合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提交《济宁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表》,学籍管理科负责对所有申请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合格者参加教学管理科组织的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审核通过者报学校领导批准,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授予学位的单位严格按照学位授予细则进行审核,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位授予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节,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20年6月30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